【导语】:安远县中心城区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可以饲养小型犬。具体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详见正文。
中心城区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可以饲养小型犬。中心城区范围为安远县城主城区,具体范围为:北至寻全高速公路、东至龙泉山、南至九龙山、西至新龙河
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
一、烈性犬品种
1. 西藏獒犬(藏獒) ;2. 圣伯纳犬;3. 大丹犬4. 大白熊犬;5. 高加索山犬;6. 伯恩山犬;7. 罗威纳犬;8. 阿富汗猎犬;9. 德国牧羊犬(狗);10. 英国古代牧羊犬;11. 寻血猎犬;12. 爱尔兰雪达犬;13. 拳师犬;14. 牛头梗;15. 斗牛犬;16. 美国比特犬
二、大型犬标准
犬体高(犬只直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犬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
补充内容【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饲养人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
(二)饲养人应当每年到安远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办理《安远县犬类免疫证》。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五)携犬只出户时,需佩戴犬牌,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绳)(长度在1.5米以内)、佩戴嘴罩,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六)携犬只出户时,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九)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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