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赣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在缴存时,都有哪些相关规定,需要什么材料,相关规定,详见正文。
赣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 缴 存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为个人银行托收和自主缴存两种。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须填写《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和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开设的I类借记卡;
(三)申请人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参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交证明;
(四)缴存基数超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税减除费用标准的,还需提供本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按照公积金中心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在结算年度内每年可调整一次。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
第十条 单位在职职工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且正常缴存的,不得申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单位就职后,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规定缴存。单位在职职工与缴存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连续欠缴4个月(含)(120天)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可封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缴存使用协议自动解除。封存后需恢复缴存的,可申请办理账户启封,连续缴存时间从启封之日起重新计算。从启封当月起重新汇缴,不得办理欠缴封存期间的补缴。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随时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封存和启封手续。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180天)的,可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在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缴存账户内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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