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从事富硒产业种植、养殖的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可以申请奖补。
奖补方式:对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按50%的比例分两次进行奖补,分别在申报通过后及半年复核通过后给予奖补;对富硒认证的申报主体采取一次性奖补;县级奖补资金参照市级奖补资金发放。
奖补原则
(一)先建后补原则。对已评为富硒示范基地和已获得富硒产品认证证书的经营主体实行奖补。
(二)不重复奖补原则。对已享受2021年省级富硒农业(富硒农产品集群)专项资金奖补的经营主体不再获得富硒产品认证奖补。
(三)鼓励多建设原则。示范基地奖补以基地为单位,同一经营主体不同基地可分别获得奖补。
(四)就高不就低原则。获得市级高标准示范基地奖补的不再享受市级示范基地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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