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作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我要查询 :劳动仲裁办理指南

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的规定,本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当事人提起的仲裁申请。受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一)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以及赠与、借贷、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记、居间等合同纠纷;

(二)金融、证券、保险、期货交易等合同纠纷;

(三)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合同纠纷;

(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著作权合同纠纷与商标许可使用纠纷,委托创作、出版、专利使用许可等合同纠纷;

(五)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主要为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六)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民间借贷、个人合伙、产品质量等各种合同纠纷。

二、不予受理的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会不受理下列合同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办理材料

申请仲裁需提交材料:

1、仲裁申请书一式五份;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各(自然人的则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合同文本、仲裁协议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五份;

4、如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1至3项材料简易程序为一式三份;上述材料纸张均使用A4格式;仲裁申请书及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提交份数随被申请人的增加而增加相应份数)。

补充内容:

仲裁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有效联系方式,

(二) 具体、明确的仲裁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

第三十四条:材料提交与份数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应当一式五份。当事人不止两方或者同一当事人存在多个送达地址的,应当增加相应份数:独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可以减少两份。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的,则应当增加相应份数。材料的电子版本可以一并向仲裁委提交。

第十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和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记录) 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一方当事人主张有仲裁协议而其他当事人在提交的答辩书中未否认并参加庭审的,或虽未提交答辩书但参加庭审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办理流程



图源:赣州仲裁委员会

办理地点

赣州仲裁委员会内设办公室、立案室、仲裁一部、仲裁二部、事业发展部,派出于都、南康、龙南三个分委。

赣州仲裁委员会: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31号赣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二楼

附近公交:公交车K2路、37路(章贡区检察院站)等。

秘书处电话1(0797-8088609)

秘书处电话2(0797-8088619)

办理费用

费用速算入口:点击进入

费用:赣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仲裁收费行为,保障仲裁事业有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新修订的《赣州仲裁委章程》,参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参照其他仲裁委收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向本委申请仲裁(含增加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预交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分为七档,按下列规定采取差额费率累进计费:

(一)1000元以下的,按80元交纳;

(二)1000元至5万元部分,按4%交纳;

(三)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3.5%交纳;

(四)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2.5%交纳;

(五)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交纳;

(六)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0.8%交纳;

(七)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4%交纳。

前款规定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具体争议金额由本委结合个案实际,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规定,合理地确定仲裁请求的争议金额。

第四条 案件处理费按争议金额分为七档,按下列规定采取差额费率累进计费:

(一)5万元以下的,按500元交纳;

(二)5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0.8%交纳;

(三)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0.5%交纳;

(四)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0.3%交纳;

(五)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0.2%交纳;

(六)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0.1%交纳;

(七)1000万元以上部分部分,按0.02%交纳;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前款第(四)(五)项案件处理费,由仲裁申请人按照第一款差额费率累进计算并预交(低于500元的按500元预交);第(一)(二)(三)项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预交,仲裁委代收代付,多退少补,多收部份结案后10天内退回。

第五条 受理仲裁申请后,开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

第六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仲裁费用:

(一) 决定不予受理、驳回仲裁申请的案件;

(二) 因无管辖权而退回仲裁申请的案件;

(三)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三、五项规定的情形;

立案后已交纳的仲裁费用,应当退回。

第七条 当事人选择定居在赣州以外地区的仲裁员的,该仲裁员的食宿费和交通费由选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按公务员出差标准承担并预交。

第八条 当事人按其主张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标的额预交的仲裁费,低于仲裁庭最终认定的标的额应当缴纳的仲裁费的,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补交仲裁费。

(一)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反请求时,其请求事项中涉及暂估金额的,待庭审后,以仲裁庭确定的金额予以补交;

(二)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时,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总标的额计算仲裁费;该合同为无具体金额或无法判断继续履行金额的,有委托评估的参照评估确定的金额计算,没有委托评估的待庭审后以仲裁庭确定的金额予以补交;

(三)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时,请求事项涉及虚拟财产无法确定最终金额的,以庭审后确定的金额予以补交。

第九条 案件受理费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四)(五)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委仲裁规则的规定交纳。

第十条 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委审核,报主任批准后,可以缓交。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预交、补交仲裁费用,又不申请缓交或申请缓交未得到批准后不及时预交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其他申请。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一)仲裁庭重新仲裁的;

(二)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数据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事项作出补正裁决的;

(三)当事人请求开具已生效仲裁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的;

(四)经仲裁委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退回仲裁费用的,按照本委仲裁费用退回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仲裁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仲裁委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3年6月26 日第三届赣州仲裁委员会第二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 9月15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办理了减交仲裁费的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