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于低收入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详见正文。
医疗救助
对于低收入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1)对特困人员,按100%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2)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3)对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年度累计超过赣州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600元)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6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4)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年度累计超过赣州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6500元)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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