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小编整理了电动车自行车国家新标准,不符合此标准的电动车均为“超标电动车”,详见正文!
电动车自行车国家新标准如下:
0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0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0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0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05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
0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W。
电动摩托车标准 01电动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 分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1)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2)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轻便摩托车。 02电动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摩托车。 分为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 (1)电动两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 (2)电动三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摩托车。
不符合此标准的电动车均为“超标电动车”
图源:赣州发布
超标电动车使用期限:
一、于201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过临时通行证的超标电动车,可以通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临时通行证俗称“小蓝牌”。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根据赣州市人大制定的《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该规定明确了不得上道路行驶。目前,公安交警部门尚未接到“超标车”到期后如何处置的通知或公告。
二、超标电动车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交警提醒:
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册登记上牌,申请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持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的来历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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