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满足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使用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注意:
以上政策调整自2022年6月1日起试行1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房以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为准,即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和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是2022年6月1日(不含)前的,按原政策执行。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赣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可获取赣州公积金查询入口、公积金贷款、缴存、提取、常见问答解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