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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起赣州市可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2015-10-12 15:07【我要纠错】

【导语】:根据赣州市《关于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有关规定,赣州市从2015年7月1日起分阶段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条件

  凡在该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能按月及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二、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材料

  1、所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还款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3、婚前贷款的,婚后增加配偶委托按月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按月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已支付的正常还款本息总额。

  三、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注意事项

  1、借款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办事处申请办理提取,即:借款人不在缴存地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委托按月提取需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办事处提出申请,并与该办事处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方可办理。

  2、缴存职工因工作变动,住房公积金需办理转移的,如在本县(市)内办理转移手续的,原《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继续执行,缴存职工无需另行申请;跨县(市)转移的,原《委托按月提取协议》自然终止,缴存职工若要继续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需向公积金缴存地办事处重新申请。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不在同一县(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的委托人先后顺序办理提取。

  4、委托方中的某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00元的,将暂停该委托人当月提取业务,其他委托人的提取不受影响。

  5、职工委托按月提取期间除一次性归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取(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银行部分贷款)按年提取情形外,不得再办理其他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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