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赣县区2024年“国庆”消费券汽车专项消费券发放100万元,消费券使用说明,详见正文。
消费券使用说明
1.消费券自领取成功后需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时间以券面展示时间为准,过期无法使用并作废。
2.消费券设置1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四个档次,面额设置50元、100元、200元三种面值,明细如下:
3.汽车消费券可以叠加使用,不设找零,不可重复使用,不可拆分使用,不能转让、转售、转赠,不兑现,伪造或变造无效。
4.汽车消费券使用范围:参与本次活动的赣县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消费使用,使用时间为:本次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
补充内容【消费券标准】
1.赣县区税务部门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每辆可申领消费券3000元。
2.赣县区税务部门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在10万元(含)-15万元(不含),每辆可申领消费券4000元。
3.赣县区税务部门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在15万元(含)以上,每辆可申领消费券5000元。
4、汽车以旧换新(旧车车主与新车购车人为同一人),在新车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1000元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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